(2016)吉0381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秦凤岭与秦进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凤岭,秦进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647号原告:秦凤岭,女,汉族,1991年12月12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组。被告:秦进发,男,汉族,1980年9月28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凤岭诉被告秦进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凤岭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凤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凤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凤岭负担50元,法院依法退还原告秦凤岭50元。审 判 长 刘晓伟人民陪审员 张洪福人民陪审员 张铁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