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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达喜与涂焊旭、王强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达喜,涂焊旭,王强伟,高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民初181号原告:李达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慧,系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涂焊旭。被告:王强伟。被告:高龙。原告李达喜为与被告涂焊旭、王强伟、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涂焊旭、王强伟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高龙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慧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涂焊旭、王强伟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17日,被告涂焊旭向原告李达喜借款2万元,由被告高龙作为保证人,并由两被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当日,原告李达喜2万元交付至被告涂焊旭。借款后至今,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涂焊旭、王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达喜借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高龙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涂焊旭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涂焊旭、王强伟、高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纪晨人民陪审员  陈 升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蒋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