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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9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岩松与贾民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松,贾民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9951号原告王岩松,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贾民鹏,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岩松诉被告贾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岩松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岩松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岩松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臧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