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天成农机有限公司与张金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阿天成农机有限公司,张金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298号原告山东东阿天成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雪梅,经理。被告张金瑞,男,汉族。原告山东东阿天成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阿天成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诉讼保全费270元,均由原告山东东阿天成农机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于振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胜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