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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尚庆凤与青岛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天津津滨大道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庆凤,青岛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天津津滨大道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62号原告尚庆凤。委托代理人刘定远,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天津津滨大道分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3号。委托代理人陈向娟,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秋明,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尚庆凤诉被告青岛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天津津滨大道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尚庆凤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尚庆凤诉被告青岛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天津津滨大道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庆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文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