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皖1881执707号申请人:张林,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申请执行人张林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凤维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