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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小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赵中欣与许翠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欣,许翠娥,张国勤,张国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郏民小字第46号原告赵中欣,男,195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代理人孙红银,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军营,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翠娥,又名许大娥,女,1947年6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系张合娃之妻。被告张国勤,女,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系张合娃之女。被告张国卫,男,1969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系张合娃之子。原告赵中欣与被告许翠娥、张国勤、张国卫民间借贷��纷一案,原告赵中欣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中欣,被告许翠娥、被告张国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卫经传票合法传唤逾期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中欣诉称,赵中欣与张合娃系熟人关系,张合娃因急需用钱于2012年2月25日向赵中欣借款1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1分。张合娃向赵中欣支付利息至2014年2月25日,2014年2月25日至今未支付利息。赵中欣多次找张合娃追要借款,张合娃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诉讼中因张合娃去世,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张合娃的遗产继承人许翠娥、张国勤、张国卫偿还赵中欣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许翠娥、张国勤、张国卫承担。许翠娥辩称,许翠娥与张合娃以前是夫妻,张合娃是否借赵中欣的钱许翠娥不知道,是否还赵中欣的钱也不知道,许翠娥没有能力偿还,许翠娥不承担偿还责任。张国勤辩称,张国勤的父亲张合娃借赵中欣的钱张国勤不知道,张国琴也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张合娃生前有病住院花了很多钱,张国勤没有义务偿还借款。张国卫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许翠娥系张合娃之妻,张国勤系张合娃之女,张国卫系张合娃之子。2012年2月25日,张合娃给赵中欣书写借条一张,其内容为:“借条近借到赵中欣10000元,壹万元,2012年2月25号借钱人张合娃,宋西明代笔,张合娃”。后经赵中欣追要,2015年6月18日张合娃给赵中欣立下字据,内容为:“字据经赵刘庄村赵中欣手分四次借给我现金共计肆万元【其中2012年2月25日壹万(利息1分),2014年7月20日壹万(息1.5分),2014年11月18日贰万(息1.5分)】。该款项是我亲自给我女儿张国勤、李自强夫妇买车借的现金,并交给他们使用(买车)。此借款有我女儿及张国勤夫妇负责归还本息。期限到2015年底。如归还不上,可将车辆或其他财产作价抵账。因我的身体有病,此借据有遗嘱效力。立据人:张合娃2015年6月18日下午地点:平顶山市矿务局总医院中证人(在场)武俊杰赵中欣程发群(代笔)。”庭审中,许翠娥称与张国卫没有分家在一起共同生活。赵中欣提供证人程发群出庭作证证明张合娃借款的用途、利率的约定等情况,并提供有字据,张合娃在字据上签署有自己的名字。赵中欣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因张合娃于2015年9月12日去世,2015年11月20日本院裁定中止诉讼。2016年3月赵中欣向本院提交申请追加许翠娥、张国勤、张国卫为本案的当事人。上述事实,有赵中欣提供的张合娃书写��一张借条、证人程发群出庭作证笔录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合娃借赵中欣10000元,给赵中欣出具了借条,事实清楚,赵中欣提供证人程发群证明张合娃借赵中欣的款项用于张国勤夫妇买车使用,因此张合娃与赵中欣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认定。2012年2月25日的借条上未注明利率,但赵中欣提供的证人程发群出庭证明该笔借款约定月利率1分,张合娃所立字据上也显示2012年2月25日的借款为月利率1分并且在字据上签有自己的名字,故本院认定该笔借款的月利率为1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债务人张合娃去世后,许翠娥作为其妻,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合娃所借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许翠娥称不知道张合娃借钱情况及用途,其辩称理由不符合客观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翠娥没有与其子张国卫分家在一起共同生活,继承尚未实际开始,赵中欣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许翠娥、张国勤、张国卫继承张合娃遗产的情况。张合娃所立字据中约定借款由张国勤夫妇负责还本付息,张国勤对此不予认可,张合娃与张国勤未就转让债务达成合意,因此赵中欣请求张国勤、张国卫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清偿张合娃生前所负债务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许翠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赵中欣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计算,从2014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间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赵中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元,由许翠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新峰审 判 员  刘银萍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永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