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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鹏、袁新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鹏,袁新民,袁通,袁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73号申请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地址成武县永昌路69号。被执行人袁鹏。被执行人袁新民。被执行人袁通。被执行人袁明超。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鹏、袁新民、袁通、袁明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外出无音信,家中又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商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振良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长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