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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梁小华与李月良、白少平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小华,李月良,白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梁小华。被执行人李月良。被执行人白少平。梁小华与李月良、白少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5)宾民一初字第106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李月良、白少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梁小华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白少平目前下落不明,其有退休金收入,已被本院在他案中扣留;李月良有宾州镇商贸城中区65-2号房屋,已被本院在他案中查封;除此,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梁小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本院认为,李月良、白少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小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李月良、白少平新的财产线索,梁小华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宾民一初字第106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韦乃彪审判员  唐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