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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3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刘亮、尹海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尹海基

案由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293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亮,男,1984年4月1日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押,于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6日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逮捕。辩护人赵玥旸,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尹海基,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羁押,于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6日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逮捕。辩护人莫柳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黎贵芳,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亮、尹海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兰日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亮及其辩护人赵玥旸,被告人尹海基及其辩护人莫柳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美心”(第999786号、第999724号,系不同字体)的商标注册权人系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包括月饼,有效期至2017年5月6日;香港美心月饼的商标注册权人系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包括月饼,有效期至2019年2月27日。2015年8月初,被告人刘亮、尹海基应一名庄姓男子(另案处理)的要求帮忙制作假冒美心月饼外包装盒等商标标识产品,并承诺给刘、尹二人酬金。2015年8月17日,刘亮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南山工业区二路1号三楼厂房,并将上述厂房作为存放制作好的假冒香港美心牌月饼的外包装盒场地。随后,刘亮、尹海基利用汇聚包装厂的名义,分别向深圳市利明丰纸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海昌纸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晟瑞丰纸制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定制假冒美心牌月饼包装盒并运回上述厂房存放、销售。2015年9月10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厂房将被告人刘亮、尹海基抓获,并当场查获假冒美心牌月饼礼盒2324个、礼盒封面530个、内置圆盒6624个、牛油纸卷69卷(每卷5400个香港美心月饼标识,共372600个)、小号手提袋3600个、特大手提袋8720个、标签纸10575张(每张12个香港美心月饼标签,共126900个)、内托5000个、纸箱741个、以及各种单据一批。经美心食品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美心牌月饼包装材料均为假冒产品,并非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搜查笔录,鉴定书、价格证明等鉴���意见书,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辛某、朱某的证言,香港美心月饼七星伴月礼盒等物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刘亮、尹海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亮、尹海基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罪名予以认罪,但表示其只是负责租仓库,并不知道涉案标识属于假冒标识。被告人刘亮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刘亮属于从犯,其是受庄姓男子雇佣,刘亮只是打工者,所起的作用较���。二、本案刘亮的犯罪情节属于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1.公诉机关提供由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鉴定意见书不具证据效力,该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客观性;2.被告人刘亮提供的惠州市利诚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及惠州市惠城区艺光制品商行的报价单,可以看出牛油纸卷价值每个约5分钱左右,远低于美心公司出具的1.64元;3.侵权数量应当按照礼盒、礼盒封面、圆盒标签纸等所组成的一套来认定数量,而不应当按照某一项来认定侵权产品的数量,而本案的礼盒只有几百个,故不构成特别严重的情形。三、刘亮被抓获后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海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予以认罪,但辩称其没有销售制造的商标标识。被告人尹海基的辩护人��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尹海基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情节不属于特别严重,被告人尹海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价值约17万元,尚未达到25万元,故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二、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尹海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来认定其犯罪情节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被告人尹海基的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第999786号“”注册商标以及第999724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权人均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MAXIM’SCATERERSLIMITED),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月饼等,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17年5月6日止。第4490058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权人系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月饼等,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19年2月27日止。2015年8月初,被告人刘亮、尹海基应��名庄姓男子(另案处理)的要求帮忙制作假冒美心月饼外包装盒等商标标识产品,并承诺给刘、尹二人酬金。2015年8月17日,刘亮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南山工业区二路1号三楼厂房,并将上述厂房作为存放制作好的假冒香港美心牌月饼的外包装盒场地。随后,刘亮、尹海基利用汇聚包装厂的名义,分别向深圳市利明丰纸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海昌纸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晟瑞丰纸制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定制假冒美心牌月饼包装盒并运回上述厂房存放。2015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厂房内将被告人刘亮、尹海基抓获,并当场查获假冒美心牌月饼礼盒2324个、礼盒封面530个、内置圆盒6624个、牛油纸卷69卷(每卷5400个香港美心月饼标识,共372600个)、小号手提袋3600个、特大手提袋8720个、标签纸10575张(每张12个香港美心月饼标签,共126900个)、内托5000个、纸箱741个以及各种单据一批。经美心食品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美心牌月饼包装材料均为假冒产品。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香港美心月饼七星伴月礼盒、七星伴月礼盒封面、七星伴月内置金色圆形盒子、七星伴月外用包装纸箱、香港美心月饼特大手挽纸袋、美心月饼内托、香港美心月饼标签等物证,鉴定书、香港美心月饼外包装盒及配套产品价格证明,抓获经过,原籍材料,商标注册证,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授权证明书,委托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月饼盒标签纸及送货单复印件,送货单,审讯录像,证人辛某、朱某、陈某耀、黄某、陈某波、吴某、谭某1、熊某、邵某、齐某的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刘亮及尹海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亮、尹海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亮、尹海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亮、尹海基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指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经查,并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刘亮、尹海基有销售假冒美心商标的行为,故对公诉机关的相关指控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尹海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亮提出其只是负责租仓库,没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另一被告人尹海基供述其是与刘亮一同受雇于庄姓男子,���二人曾经一起向深圳南园兴发吸塑厂、深圳云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定制带有美心标识的月饼盒、包装袋等产品;证人江某证实被告人刘亮曾向他们下单定制印有“香港美心月饼”字样的饼盒,后江某将刘亮介绍给吴某;证人吴某证实江某介绍汇聚包装厂的加工业务给自己,其为汇聚包装厂加工了印有“香港美心月饼”字样的饼盒,并发货给汇聚包装厂,其中收货人有刘亮;涉案的送货单据亦显示刘亮曾作为签收人收到吴某发出的前述货物;证人谭某2称吴某安排其将印有“香港美心月饼”字样的月饼盒送到汇聚包装厂,并辨认出被告人刘亮是与其联系并签收月饼盒子的汇聚包装厂老板;证人齐某证实其曾帮两名男子制造过美心月饼的大内托及小内托,加工好之后由他们取走,并且辨认出刘亮及尹海基就是委托其加工的男子。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刘亮、尹海基曾向吴某、齐某等人经营的公司下单定制假冒美心商标标识的月饼盒、内托等产品,故对被告人刘亮辩称其没有制造商标标识行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刘亮提出其并不知道涉案标识属于假冒标识的辩解意见,经查,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人刘亮是接受庄姓男子个人委托加工生产涉案侵权产品,其并未核实该男子与商标权利人的关系,也没有要求委托人提供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文件,由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刘亮对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对被告人刘亮提出的相关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亮的辩护人提出刘亮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刘亮负责租赁厂房,向他人下单生产,并负责收货,积极参与犯罪,起主要作用,故对被告人刘亮的辩护人所提前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本案由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鉴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且认定价格过高,侵权产品的数量应当按照礼盒、礼盒封面、标签等组成的一套完整商品来认定数量,被告人刘亮属于情节严重而非特别严重的意见,经查,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而现场查扣的非���制造的商标标识数量约为52万个,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公诉机关的指控于法有据,由于本案不涉及价格认定问题,对辩护人提出由美心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缺乏依据的意见,涉案产品价格认定过高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本案中涉案的月饼礼盒、礼盒封面、内置圆盒、牛油纸卷、手提袋、标签纸、内托及纸箱上均有独立的商标标识,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产品均应按件计算,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刘亮属于坦白交待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亮一直拒不承认其有制造涉案商标的行为,不属于坦白交待,对���护人前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的其他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可以酌情对刘亮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尹海基提出其没有销售“美心”商标标识的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的美心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以及可认定本案的实际价格的问题,前文已有论述,在此不再复述。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凤岗分局的假冒美心商标的礼盒2324个、内置圆盒6622个、牛油纸卷69卷、小号手提纸袋3600个、特大号手提纸袋8720个、标签纸10575个、内托5000个、纸箱741个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销毁。根据被告人刘亮、尹海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亮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到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尹海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到本院,上缴国库)。三、暂扣的假冒美心商标的礼盒2324个、内置圆盒6622个、牛油纸卷69卷、小号手提纸袋3600个、特大号手提纸袋8720个、标签纸10575个、内托5000个、纸箱741个,由暂扣机关东莞���公安局凤岗分局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庄乐波审 判 员  刘 冠人民陪审员  凌栩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敏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