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1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民初340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晓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进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