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2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54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永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梦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