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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03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2016)赣0203刑初109号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03刑初109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外号“大板”,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1983年8月因犯流氓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7年5月23日止。2016年1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景珠检公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小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6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为防止他人找其麻烦,将私藏于景德镇市珠山区XX栋X号家中的一把五一式手枪(弹匣内有子弹二发)找出插在裤腰上,带至XX广场其开设的露天赌博摊。在其正参与扑克牌赌博时,遇公安人员抓赌,为避免枪支被查获,胡某某对旁边的占某某说快把其腰上的东西拿走,占某某拿起枪支准备放进怀里却不慎掉到了地上,枪支被公安人员查获,被告人胡某某趁机逃脱,次日被抓获归案。经鉴定,送检枪械认定为以火药为发射能源,具备管状结构,能发射7.62mm五一式手枪弹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枪支的拍摄照片、枪支保管凭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赣法刑上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90)刑字第04号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枪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有两次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