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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湾法执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湾法执字第159-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汉族,住:大亚湾西区,身份证号:×××0928。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住:大亚湾西区,身份证号:×××2091。关于黄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惠湾法民初一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原、被告共有的位于大亚湾西区上杨村委会下杨26号的五层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占地8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惠湾国用(00)第XXX号)归被告杨某所有。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之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该房屋50%的价值人民币59886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惠湾法执字第15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名下位于大亚湾西区上杨村委会下杨26号的五层房屋所占土地(占地8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惠湾国用(00)第XXX号)。本院认为,现因查封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杨某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上杨村委会下杨26号的五层房屋及所占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惠湾国用(00)第XXX号);二、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少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凯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