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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周腊庚与蔡静、周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腊庚,蔡静,周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周腊庚。被执行人蔡静。被执行人周国平。本院在执行周腊庚与蔡静、周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静、周国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卫恩审判员  吴连保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殿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