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周腊庚与蔡静、周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腊庚,蔡静,周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周腊庚。被执行人蔡静。被执行人周国平。本院在执行周腊庚与蔡静、周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静、周国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卫恩审判员 吴连保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殿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