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民二庭与广东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191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字第1912号移送执行人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广东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勇。刘光霞与广东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生效判决书,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广东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刘光霞已预交,由广东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刘光霞给付。案件在审判阶段申请人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移送��行阶段申请人多次要求本院将其预交的受理费退还,故本院予以退回。因广东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向本院交纳相关费用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向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50元,执行费为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内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案件暂时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案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19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邓居诚助理审判员 刘燕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景恒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讨论笔录(2016)粤0111执1912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4月19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潘文宇、邓居诚、刘燕燕记录人:叶景恒评议记录如下:潘:简单介绍案情(略),现大家合议此案。我认为: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判阶段申请人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移送执行阶段申请人多次要求本院将其预交的受理费退还,本院予以退回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案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裁定(2016)粤0111执19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相关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你们意见如何?邓:案件暂时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同意潘文宇的意见。刘:同意两位的意见。经合议庭合议,合议庭一致意见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19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成员:书记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