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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与唐山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唐山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3民初485号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路7号。法定代表人:宋天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志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燕炜,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唐山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张各庄裕东楼底商106楼4-22号。法定代表人:张春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延文,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丽娟,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冀北电力唐山供电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房地产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姚鹏飞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贾志强、赵燕炜、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延文、王丽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冀北电力唐山供电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11年5月起建立临时供用电合作关系,2011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临时供电合同》,双方约定用电人位于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北路以西的建筑施工临时用电,由供电人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电费按月结算,用电人应在28日前结清全部电费,用电人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双方发生争议的向供电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期限6个月。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按照原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电,并向被告出具供电发票,自2015年2月至今,被告拒绝支付电费共计485194.36元。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至2016年1月所欠电费485194.36元及违约金(自被告欠付电费之日起至付清全部电费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和谐房地产公司主要辩称,双方签订临时供电合同,用电项目约定用电性质为非工业,用途为建筑施工临时用电,供电期限为6个月,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均未就合同延期达成约定的,合同终止。供电人需继续临时用电的,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供电人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合同,涉案用电地址建筑施工临时用电性质的非工业用电,合同期限已满,双方未就施工临时非工业用电续签合同,供电人有权按程序终止供电。涉案项目于2013年经政府协调,居民及回迁户均已入住,现原告向我方主张的用电地址的用电量均为该小区的居民用电,而非建筑施工临时用电性质,也不属于非工业用电分类,应属居民生活用电,应由实际使用该电的居民缴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用电地址为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北路以西,用途为建筑施工临时用电,用电期限为6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人供电。被告和谐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5日未向原告冀北电力唐山供电公司缴纳电费,被告在此期间累计用电668304千瓦时,此期间居民已实际回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临时供用电合同、收费清单、河北省物价局文件、违约金发票、电费发票、唐山市信访文件、协议书、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冀北电力唐山供电公司与被告和谐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临时供电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此合同履行期限为6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继续签订供电合同,但双方仍按该合同继续履行权利义务。原被告对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5日用电量共计668304千瓦时无异议;但原告主张按照建筑施工临时用电标准计算电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5日期间居民已回迁诉中区域,实际用电人均为居民,故应按居民用电标准予以缴纳电费,被告于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5日应缴纳电费347518.08元(668304Kw/H×0.52元/Kw/H)。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所欠电费347518.08元;二、驳回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296元,由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承担1225元,由被告唐山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0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