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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民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攸县悠扬烟花爆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攸县悠扬烟花爆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终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汉族,1965年12月13日出生,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攸县悠扬烟花爆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长鸿路长鸿壹号楼。法定代表人潘伏全,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朱某与被上诉人攸县悠扬烟花爆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4)攸法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朱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上诉人朱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朱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依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艳辉代理审判员  李 萍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燕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