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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X与被告冷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冷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31民初909号原告刘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委托代理人丁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X街。被告冷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原告刘X与被告冷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贤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代理人丁XX、被告冷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诉称:我与被告冷XX于1995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冷X甲,现已成年。由于原、被告系经媒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族暴力,将原告打的遍体鳞伤。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现有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冷XX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共同生活20多年,双方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相互谅解还是能共同生活。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户籍证明一份及照片四张用以证实与被告登记结婚及双方感情确以破裂的事实。被告冷XX对原告提交的户籍证明无异议,对照片有异议认为不是真实的,不是自己造成的。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与被告冷XX于1994年12月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于1995年1月13日生育一名男孩冷X甲(现已成年)。2015年12月30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后离家。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有家庭财产如下,登记在冷宏伟名下车牌号是黑BQF4**出租车一辆,玉米收脱粒机一台,铲车一辆,两万斤大豆,登记冷宏伟名下坐落于上升乡发展村三间平房一处。欠有外债张喜江两万元,冷红军两万元。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冷XX离婚,现有家庭财产依法分割。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子女,双方应珍惜建立的家庭。由于双方不注意夫妻之间感情的日常培养,发生矛盾后未能及时解决,日久形成隔阂,虽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争执,但双方间不存在根本性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多交流沟通,相互关心,坦诚相待,可以消除并解决现在矛盾。原、被告双方均应正视现存矛盾,改正不足,积极正确作好和好工作。因双方不存在根本矛盾,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现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宜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刘X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贤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洪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