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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刑更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迟旭斌犯盗窃罪、贷款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637号罪犯迟旭斌。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迟旭斌因犯盗窃罪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被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1月28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1年6月10日。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莱阳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迟旭斌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10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13日、2015年7月22日、2015年11月17日、2016年3月4日本院分别作出(2015)烟刑执字第750号、(2015)烟刑执字第1230号、(2015)烟刑执字第1713号、(2016)鲁06刑更3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迟旭斌不予减刑。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烟台监狱指派高燕,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寿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迟旭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1年1个月10天,已兑现记功奖励三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迟旭斌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迟旭斌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迟旭斌罚金7万元已缴纳0.5万元,余6.5万元未缴纳,所犯贷款诈骗罪赃款38万元未退赔。上述事实有罪犯迟旭斌的认罪悔过书、庭审笔录,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迟旭斌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但其赃款38万元未退赔且罚金6.5万元未缴纳,故本次减刑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迟旭斌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人民陪审员  曹玉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