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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322号之一张干劲,男,汉族,住歙县武阳乡政府。被告:周德平,歙县学校教师。申请人张干劲与被执行人周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2)歙民一初字第7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周德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借款40800元,但被执行人周德平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德平的存款38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