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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02执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周根路与李良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根路,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802执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根路,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良,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根路与被执行人李良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申请本院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号:(2016)兵0802民特4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根路申请被执行人李良给付现金28190元。已实际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819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良无存款登记、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扣留被执行人李良在一四八团水利中心工资收入30000元整,因扣留工资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周根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2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李良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周根路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佩君代理审判员  邢金凤代理审判员  宋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芊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