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5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龙腾五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利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况小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龙腾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况小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944号原告深圳市金龙腾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廖中明。委托代理人何云,泽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利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况小峰。被告况小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龙腾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利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况小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上述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957480.5元财产,由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对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金利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况小峰名下价值人民币957480.5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