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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何继存与陈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继存,陈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71号申请执行人何继存。委托代理人:刘子钦、施孔全,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光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继存与被执行人陈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光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光辉缴纳执行款15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400元,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光辉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光辉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到浙C×××××风度牌小型轿车一辆是被执行人陈光辉所有。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光辉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伯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