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蔡金宇犯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6刑初5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金宇,曾用名蔡威虎,农民。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6月11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1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斌、杨冰坦(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金宇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金宇及辩护人刘斌、杨冰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金宇利用其在夏邑县马头镇北街经营的中国银行惠农支付点,私自刻制“中国银行夏邑县支行马头镇支付点业务专用章”一枚,以其担任中国银行夏邑支行主任的名义,诱骗邱某于2015年1月29日来中国银行夏邑县支行存款200万元。邱某将200万元转入蔡金宇的银行卡后,被告人蔡金宇以中国银行夏邑县支行马头镇支付点的名义给邱某出具了存款200万元的证明。之后,被告人蔡金宇立即将其卡内的现金转出到其姐夫蒋某名下45万元整,让蒋某代还蔡金宇所欠借款。骗局被邱某识破后,蔡金宇转回邱某银行卡内现金155万元,后侯文军替蔡金宇归还邱某现金10万元,至案发仍有35万元未归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1、被告人蔡金宇的供述;2、被害人邱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蔡某、赵某、蒋某的证言;4、受案登记表;5、蔡金宇给邱某出具的收款证明三张;6、中国银行夏邑支行蔡金宇账户交易记录;7、蔡金宇出具的保证书及还款计划;8、宜农村民服务中心协议及助农取款点退出承诺书;9、蔡金宇化肥厂现场照片;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1、蔡金宇私刻印章两枚及银行卡;12、中国银行夏邑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13、夏邑县公安局业庙派出所出具的抓捕经过;14、夏邑县人民法院(2013)夏少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15、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金宇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蔡金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蔡金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一、被告人蔡金宇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三、案发后蔡金宇家属已经积极退还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四、被告人蔡金宇系偶犯,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改造。五、被告人蔡金宇家庭情况特殊,有三个年少的儿子和七十多岁的父亲,且其父亲患有癌症,生活无法自理。综上,被告人蔡金宇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债务转让协议书及谅解书两份。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蔡金宇与河北宜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宜农“村民服务中心”协议,2015年1月由宜农公司在夏邑县马头镇设立“中国银行惠农支付点”,蔡金宇负责支付点相关业务。蔡金宇私自刻制“中国银行夏邑县支行马头镇支付点章”及“中国银行夏邑县支行马头镇支付点业务专用章”各一枚,虚构其系中国银行夏邑支行主任的事实,诱骗邱某于2015年1月29日到中国银行惠农支付点存款200万元。邱某将200万元转入蔡金宇的银行卡后,被告人蔡金宇以中国银行夏邑县支行马头镇支付点的名义给邱某出具了存款200万元的证明。之后,被告人蔡金宇立即将其卡内的现金转出到其姐夫蒋某名下45万元整,让蒋某代还蔡金宇所欠借款。骗局被邱某识破后,蔡金宇转回邱某银行卡内现金155万元,后侯文军替蔡金宇归还邱某现金10万元,至案发仍有35万元未归还。2015年5月26日,河北宜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邱某达成协议,2015年6月25日归还邱某30万元。邱某及河北宜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对蔡金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蔡金宇的供述,2013年我投资60多万元,购进一条化肥生产流水线,由于一直没有后续资金,一直闲置着。2015年1月份,我让浙江的朋友侯文军帮我借200万元开化肥厂。两天后,侯文军说钱找到了,得拿出十万元的介绍费。我当天下午就把十万元的介绍费打到侯文军的银行卡上。两天后一个姓徐的给我打电话,说那两百万元过两有人给送过来。第二天一个自称姓付的给我打电话,说一个姓邱的给我送钱,让我到徐州高铁站去接。下午接到接到姓邱的,他自我介绍说叫邱某,称呼我为蔡主任。晚上我安排他在夏邑名都假日酒店住下。第二天,邱某先到中国银行办一张卡,并让他家人把两百万打到这张卡上。我们开车到马头镇我开的中国银行惠农支付点,邱某用手机惠农支付点的门头和屋内拍摄一遍。我拿出提前打印好的盖有公章的证明让邱某看,我们双方在证明上签了字。邱某把在中国银行办理的那张卡给我,我用POS机刷到我卡上两百万元。邱某出去打电话,我就把邱某转给我的两百XX面的四十五万元转到我大姐夫蒋某的银行卡上。邱某回到屋内对我说:“这个钱不能在你这里存了,存款的单据不是这样的。”我说:“那好吧。不过四十五万元我已经转走了,我先把剩余的一百五十五万元转给你,那四十五万元我给你打条,三个月以后还你。”邱某当时也答应了,我就把我卡里的一百五十五万元转给了邱某。我给邱某打了一张四十五万元的还款计划,就回家了。证明上的公章是我在夏邑县城湖附近花100元刻的,一个是“中国银行夏邑县马头镇惠农支付点业务专用章”,另一个是“中国银行夏邑县马头镇惠农支付点章”。我给邱某这张盖有假公章的证明就是想弄他的钱。惠农支付点没有权力吸储他人现金,中国银行也没有给马头惠农支付点配备任何公章。被害人邱某2015年5月21日的陈述,我来报案。2015年1月份,我朋友付吐金听夏邑县的侯文军说,河南夏邑县的中国银行存款利息高,一月按8厘。问我能把钱存到夏邑县的中国银行吗,我就答应付吐金到夏邑县存款。2015年1月28日我从浙江义乌坐高铁到达徐州东站,蔡金宇接到我后在夏邑县假日名都酒店住了一夜。1月29日早上,蔡金宇带我到夏邑县中国银行营业部要求我办理一张银行卡,并让我把钱转到新办的银行卡上。我给我老婆打电话,让她转了200万元到这个银行卡上。我问蔡金宇:“我把钱放到这个中国银行里面行不行?”蔡金宇说:“你要是放在这里的话,就不能算我的业绩,放在马头那里。”我当时觉得他说的也对,就跟他一块到了马头。蔡金宇领我到一个地方,我看见门头上印有“中国银行”名字,到屋里一看什么设备也没有,蔡金宇说:“因为我的任务没完成,银行还没达标。”蔡金宇把我银行卡拿走在一个POS机上刷了一下,我输完密码后出了一张小票,蔡金宇还给我开了一个200万存款的证明。我一看就感觉不对劲,心想银行存款都是开存单,哪有开证明的,我就怀疑我的钱是不是被蔡金宇刷到他个人卡上了。当时我就打电话给付吐金和我老婆把这个情况说了一下,他们也感觉不对劲。我就要求蔡金宇立马把钱还给我。蔡金宇也没说啥,就拿出自己的卡往我卡里转了155万元,并说:“那45万元没有了,花了买设备了。”我就逼着蔡金宇要钱,后来侯文军给我说:“蔡金宇要是不还你这个钱,我还你。”我当时就相信他了。蔡金宇说:“你把那200万元的存款证明给我,我再给你开个45万元的存款证明。”我看证明上还有银行的印章,加上侯文军又给他担保,我也没说什么就走了。过了两天侯文军给我转了11万元,说1万元当做开销。但剩下的35万元,我和我二姐夫李某一直要到现在都没有要过来,我就来报案了。当时侯文军介绍时说蔡金宇是夏邑县中国银行的主任,我就喊蔡金宇“蔡主任”,蔡金宇也答应了。现在我知道蔡金宇就是一个普通百姓,这个银行主任是他冒充的。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害人的陈述一致,能够相互印证。4、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其是罗庄乡刘古同村支部书记。蔡金宇于2005年在其村租六十亩地干化肥厂,有十来间钢结构的厂房。听说没有钱,一直没有干起来。从2013年一直没有支付租金。5、证人赵某的证言,我从2008年开始在河北宜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河南地区经理。2014年10月22日,我们公司和蔡金宇签订了一份宜农“村民服务中心”协议。2015年1月份,我们在夏邑县马头镇正式设立“中国银行惠农支付点”,蔡金宇在支付点负责相关事宜。后来蔡金宇私自刻了“中国银行夏邑县支行马头镇支付点”公章和业务章,以我们公司的名义从邱某处非法吸收200万元存款,由于存款没有还清,邱某找我们索要剩余的存款。按照公司和蔡金宇签订的协议规定,不允许掌管客户存折、银行卡和密码,挪用客户资金,为客户打白条等行为。蔡金宇的行为违反了协议规定,损害了我们公司的名誉,并且他还违反法律规定私造公章,给我们造成了损失。6、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9日蔡金宇往其卡号为62×××72的中国银行账户内打现金45万元,用于赎车的事实经过。7、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5月21日上午九时许,被害人邱某到夏邑县公安局报案,称其被蔡金宇骗取现金35万元的情况。8、蔡金宇给邱某出具的收款证明三张,证明被害人邱某在被告人蔡金宇处存款,蔡金宇给邱某开具证明的情况。9、中国银行夏邑支行蔡金宇账户交易记录,证明2015年1月29日账号为24×××60的蔡金宇账户的交易情况。10、蔡金宇出具的保证书及还款计划,证明被告人蔡金宇因下欠邱某35万元,而向邱某出具了保证书和还款计划。11、宜农村民服务中心协议及助农取款点退出承诺书,证明2014年10月22日,蔡金宇与河北宜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宜农“村民服务中心”协议,后于2015年2月28日自愿终止该合作。12、蔡金宇化肥厂现场照片,证明蔡金宇在建化肥厂的情况。1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蔡金宇私刻印章两枚、银行卡一张,证明2015年5月20日夏邑县公安局将蔡金宇私刻的两枚印章及一张银行卡予以扣押。14、中国银行夏邑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河北宜农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给马头镇惠农服务点配备任何印章。15、夏邑县公安局业庙派出所出具的抓捕经过,证明2015年5月23日,夏邑县公安局业庙派出所接群众举报,蔡金宇在夏邑县县府路中州宾馆。民警将蔡金宇传唤至夏邑县公安局,蔡金宇对其诈骗邱某二百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5月24日,蔡金宇被刑事拘留。16、夏邑县人民法院(2013)夏少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蔡金宇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6月11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17、债务转让协议,证明2015年5月26日,河北宜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邱某就被告人蔡金宇欠邱某35万元一事达成协议,由河北宜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前偿还邱某30万元,待蔡金宇案结束,该公司将下余5万元转给邱某。18、谅解书两份,证明被害人邱某及河北宜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人蔡金宇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蔡金宇的刑事责任,并请求对蔡金宇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19、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蔡金宇的出生日期及家庭住址。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金宇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蔡金宇犯罪情节一般,认罪悔罪,且被害人财产已大部退还,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金宇犯诈骗罪,判处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姬 瑛审判员 穆全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