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1刑初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清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3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冀B×××××重型自卸货车沿邦宽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遵化市西环岛西侧时,与前方同向赵某乙载乘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赵某乙、刘某受伤,同年7月25日,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乙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3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冀B×××××的重型自卸货车沿邦宽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遵化市西环岛西侧时,与前方同向被害人赵某乙驾驶载乘被害人刘某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赵某乙、刘某受伤,车辆损坏。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经遵化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脑疝,原发性脑干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脑挫裂伤,右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颅底骨折,枕骨及蝶骨体骨折;2、左侧部分肋骨骨折;3、左手背皮肤挫裂剥脱伤并皮肤缺损;4、头面胸部双前臂双腕手软组织损伤。被害人刘某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7月25日死亡。被害人赵某乙的损伤经遵化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头胸腹髋部右肘右下肢软组织损伤。经遵化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被害人赵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此次交通事故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乙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为被害人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和丧葬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于2016年4月5日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刘某的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刘某的亲属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对王某的刑事责任从宽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甲、王键辉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机动车和驾驶人查询信息,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的亲属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晓梅人民陪审员 范金丽人民陪审员 尹丽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常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