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高成兰与卢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成兰,卢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987号申请执行人:高成兰,女,1958年10月8日出生,住泗城镇。被执行人:卢奎,男,1986年1月21日,汉族,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城镇。申请执行人高成兰与被执行人卢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17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卢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成兰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2014年5月23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奎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四查,卢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综上,本院认为: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1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伟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 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