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勋虎与被申请人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勋虎,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财保5号申请人赵勋虎。委托代理人何斌。被申请人付伟。申请人赵勋虎与被申请人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勋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付伟的财产在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XXX住房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勋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付伟的财产在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的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唐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