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李智鹏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刑初字第163-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智鹏,湖北省大悟县,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2015年5月14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公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智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补充证据,本院于2015年12月6日决定本案延期审理,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以被告人李智鹏又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本案的管辖权发生变化,需报请孝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付北成审 判 员 毛光荣代理审判员 刘建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柯利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