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刑更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雪峰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530号罪犯赵雪峰。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雪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鲁06刑更2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雪峰不予减刑。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鉴定该犯患有:1、视网膜中央静脉阻塞(右);2、右眼失明;3、乙肝病毒携带。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9个月15天,已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释放。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赵雪峰减刑释放,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赵雪峰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赵雪峰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缴纳。审理中,罪犯赵雪峰提交陕西省兴平市南位镇陈王一村村民委员会、兴平市南位镇政府、兴平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赵雪峰在服刑前患,家中父母双亡,境况十分凄惨,仅以打零工维持生计。上述事实有罪犯赵雪峰的认罪悔过书、兴平市民政局证明,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雪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且提交陕西省兴平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其无力履行财产刑,故应认定罪犯赵雪峰具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雪峰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