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金水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11号罪犯黄金水。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0年6月21日作出(2000)南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金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900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3日作出(2000)闽刑复字第48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0月2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3日作出(2000)闽刑复字第48-2号民事裁定,中止执行尚未执行的赔偿款4000元人民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91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8月29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60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9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9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7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金水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3年12月11日因生产产品质量不合格,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共获得达标分23.6分。2016年1月16日缴纳民事赔偿款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3.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金水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