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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757号原告马某,农民,大学专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秦春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