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执民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XX祥、李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祥,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3671号申请执行人XX祥被执行人李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0324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李玉(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7的存款人民币50056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霰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