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行审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俪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审4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法定代表人武晓蓉,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宇丽,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高迎春,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干部。被执行人北京市俪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2号通广大厦。法定代表人田莉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京西社稽责字【2015】第113号)《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执行人区社保中心称,(京西社稽责字【2015】第113号)《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因此,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理,本院认为,区社保中心作出(京西社稽责字【2015】第113号)《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京西社稽责字【2015】第113号)《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冒智桥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