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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关玲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玲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389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暴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园园,该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巍,该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职工被告:关玲珑,男,满族,1955年3月21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关玲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00元,本院减半收取368.5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立民审 判 员  崔思文代理审判员  徐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关格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