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8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颜昌茂、谢秀云与被告曹荣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昌茂,谢秀云,曹荣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民初234号原告颜昌茂,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原告谢秀云,女,1957年1月29日出生。被告曹荣耀,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昌茂、谢秀云与被告曹荣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颜昌茂、谢秀云于2016年4月19日以需重新收集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颜昌茂、谢秀云的撤诉申请符���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昌茂、谢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昌茂、谢秀云负担。审判员 郑春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佩附本民事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