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丁冬明与林瑞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2123号申请执行人丁冬明。被执行人林瑞赞。丁冬明与林瑞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熟虞民初字第0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林瑞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丁冬明货款人民币38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9元,丁冬明负担69元,由林瑞赞负担3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与(2014)熟虞执字第00815号执行案件重复立案,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81执212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薄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