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3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2015年3月12日因吸毒被奉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11日因吸毒被奉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抓获,于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海明,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奉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公诉刑诉(2016)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兰兰、王爽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陈海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在奉化市莼湖镇河泊所村和桐照村贩卖给胡某海洛因共约0.25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奉化市河泊所村暂住房内将1小包约0.05克的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胡某。2、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奉化市莼湖镇桐照村自来水厂附近一亭子内将2小包共约0.1克的海洛因以手机抵押的方式贩卖给了胡某。3、2015年10月下旬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奉化市莼湖镇桐照村自来水厂附近一亭子内将2小包共约0.1克的海洛因以手机抵押的方式贩卖给了胡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证人胡某、吴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手机及辨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和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数量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要求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鲍丙春人民陪审员 王建龙人民陪审员 黄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