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赣州市润滔化工有限公司与谢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润滔化工有限公司,谢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289号原告赣州市润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御景江山2栋303室。法定代表人郑达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慕华,赣州市湖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俊,男,汉族,1988年2月22日,家住江西省瑞金市。原告赣州市润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慕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柴油。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二次向被告提供了柴油17955升,共计98572元,但被告在收到柴油后,没有再向原告购买柴油,也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故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8572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1月20日起至全部还清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5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郑达彬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柴油,价格以中石化0#柴油零售价格少0.3元/升为准,结算方式为现金(其中扣押5吨有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如被告除节假日外超过20天未向原告购买柴油,视为被告单方解除合同,被告必须在三天内支付完原告的油款等,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每天支付未付金额的5%给对方,直至事情解决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5年7月25日向被告销售了17955升,共计98572元。此后,被告未再向原告购买柴油,也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出货单等,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柴油,双方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双方均应遵守。被告在向原告购买货物后,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致本案纠纷的发生,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8572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俊应当向原告赣州市润滔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98572元;二、被告谢俊应当向原告赣州市润滔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98572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欠款金额,从2015年11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上述判决各项,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2396元,财产保全费1060元,由被告谢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瑜青人民陪审员  曾令惠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赖海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