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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680号原告潘某某,女,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高某某,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薇附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