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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路支行与林清良、林月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路支行,林清良,林月华,湖南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28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路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217号(湖南航天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周超,负责人。被告林清良。被告林月华。被告湖南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物贸大道J05区。法定代表人宋许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路支行诉被告林清良、林月华、湖南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清良、林月华10.181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以其自有固定资产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清良、林月华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1812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万 彪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黄亚婷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