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陵执民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刘改贤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陵执民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某某,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职工。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52年7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东关居居民。本院在执行(2013)黄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与���某某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5月5日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2014)黄陵执民字第00036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限期迁出,但被执行人拒不迁出,2014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强制拆迁公告限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4年7月2日前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截止2016年4月18日被执行人刘某某仍未迁出房屋。2016年4月18日本院依法强制对被执行人刘某某房屋予以拆除。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3)黄陵执民字第00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冯娅鸽人民陪审员  秦大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