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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金霞与郭庆平、孙树丽、郭庆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霞,郭庆平,郭庆臣,孙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01民初464号原告李金霞,女,汉族。被告郭庆平,男,汉族。被告郭庆臣,男,汉族。被告孙树丽,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金霞诉被告郭庆平、孙树丽、郭庆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金霞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申请,变更了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三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李金霞已预交2604.00元),由原告李金霞负担,退回原告李金霞2579.00元。代理审判员 侯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冬梅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