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808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于 建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