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民初370号冯某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湘0922民初370号原告冯某,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上窑坡11号。委托代理人卢水金,广东深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胡某某,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青山村。委托代理人彭学明,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员 俞世春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