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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民初370号冯某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湘0922民初370号原告冯某,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上窑坡11号。委托代理人卢水金,广东深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胡某某,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青山村。委托代理人彭学明,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员  俞世春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