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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张应文与廖超文、樊少娟不当得利纠纷2016民初95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文,廖超文,樊少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950号原告:张应文,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告:廖超文,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告:樊少娟,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应文诉被告廖超文、樊少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应文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应文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应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应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