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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830号原告:朱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曙光,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姜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亚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