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淮安市金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海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金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海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331号原告淮安市金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包志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关杰,该公司职员。被告陈海云,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金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金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海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海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