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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17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邓尚剑,略阳县硖口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李灿明,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旭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