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22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庞艳龙与安喜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艳龙,安喜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22民初328号原告:庞艳龙,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清原满族自治县,个体业主。被告:安喜秋,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艳龙诉被告安喜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庞艳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美月